地方警察厅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八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的规定,设于各省省会及商埠地方,承内务总长及省、道行政长官之命,管理警察行政事务。厅内分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并就管辖区域内分为若干区,各设警察署。置厅长一人,其下有秘书、勤务督察长、科长、消防督察长,警察署长、科员、警察署员、译员、警察、医士、技士等。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八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的规定,设于各省省会及商埠地方,承内务总长及省、道行政长官之命,管理警察行政事务。厅内分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并就管辖区域内分为若干区,各设警察署。置厅长一人,其下有秘书、勤务督察长、科长、消防督察长,警察署长、科员、警察署员、译员、警察、医士、技士等。
官名。匈奴置。由四贵姓中的须卜氏(一译作卜氏)充任。
官名。春秋时楚国置。《左传·昭公四年》:“楚沈尹射奔命于夏汭,葴尹宜咎城钟离。”
乐官。《左传·成公九年》:“问其族,对曰:泠人也。”注:“泠人,乐官。”泠人,同伶人。官名。春秋时楚国设置。《左传·成公九年》:“问其族,对曰:“泠人也。”注:“泠人,乐官。”亦作伶人,参见该条。
诏狱名。西汉武帝时置,属太仆、光禄勋。主治大厩、三署郎。东汉废。
见“宣谕使”。官署名。宋置,为宣谕使的官署,简称宣谕司。北宋末年,始遣宣谕使至各路宣谕朝廷旨意,奏报各地弊政,事已即罢。绍兴初宣谕使职权渐重,至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虞允文、王之望相继任川陕宣
官名。十六国后赵石虎置,地位高于左、右卫将军。《晋书·石季龙载记上》: “ (石虎)置左右戎昭、曜武将军,位在左右卫上。”
官署名。北齐东宫始置,设庶子四员、舍人二十八员,领典经坊,并统伶官西凉二部、伶官清商二部。隋朝东宫沿置,设右庶子二员,舍人、通事舍人各八员,录事二员,主事令史四员; 炀帝大业三年(607)改舍人为管记
官名,西汉时,辰韩有此官,为藩国将相。《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侯准)居韩地,自号韩王……汉时属乐浪郡,四时朝谒。”注:“《魏略》曰:至王莽地皇时,廉斯鑡为辰韩右渠帅。”
官名。北魏宣武帝永平四年(511)改宗子羽林置。由宗室子弟充任,在宫内值勤。由尚书计其本秩资集,叙从七品以下,从八品以上官职。
官名。北齐置。见“华林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