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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毛氏传

三十六卷。清毛奇龄(详见《仲氏易》)撰。先儒之说《春秋》,主要在阐发义例,宋张大亨《春秋五礼例宗》始以五礼总贯《春秋》之事,元吴澄《春秋纂言总例》因之,然皆为草创,粗具梗概而已。此书即采二书之体例,分改元、即位、生子、立君、朝聘、盟会、侵伐、迁灭、昏觌、享唁、丧期、祭祀、搜狩、兴作、甲兵、田赋、丰凶、灾祥、出国、入国、盗杀、刑戮,共二十二门。又总该以礼、事、文、义四例。其《自序》云:“一曰礼例,谓《春秋》二十二门皆典礼也”;“二曰事例,则以二十二门一千八百余条无非事也”;“三曰文例,则史文之法也。……是史官记事另有法工,名为文法,亦名书法,而统以‘文’字概之”;“四曰义例,则直通贯乎礼与事与文之间”。此书本为分类编纂,但为了进呈御览,乃迎合皇帝之习惯改成传统的注疏形式,《四库提要》誉之曰“门例虽分,而卷之先后,依经为次,无割裂分隶之嫌,较他书体例为善”,实为阿谀之词。毛氏认为,孔子修《春秋》依据的是简书,而左氏作传则依据的是策书,实际上,春秋之时简策并无区别,故《左传》于崔杼之事称南史执简,而于华督之事则称名在诸侯之策。汉郑康成《中庸》注,蔡邕《狄断》皆以简策互训。至孔颖达《正义》始云:“大事书于策者,经之所书也小事书于简者,传之所载也。”这是以内容之重要与否区别简策经传,然证之经传则难以自圆其说。毛氏则认为,简策之区别在于内容之多少,内容少则书于简,即是简书;内容多则书策,即是策书。虽然皆是臆说,然毛氏较孔氏之说相对合理些。毛氏又说,假使没有策书,“则此《春秋》者,不过一门部名目,曰朝耳、会盟耳,侵伐而迁灭之耳,何曾有一事可究竟言之?而谓此名目中有微词,凡书国书爵书名书氏皆有义例,岂非梦梦?然而不考经文,则不能读传,不深覆简书,则不能检校策书之事。凡释《春秋》必当以经文为主而以传佐之。”毛氏所谓的传,是特指《左传》,因为“特《左氏》所据策书犹是鲁史之未备者,往往与简书互有阙落”。《左传》“是鲁史与晋楚诸史,轻之《公羊》、《穀梁》道听途说,徒事变乱者迥乎不同。”虽然毛氏主《左氏》,但认为《左传》亦有与经相悖之处,“如以郑大夫尹氏为隐公之妻,以隐妻子氏为桓公之母,以救邢之曹师为曹伯,以宋公子地本景公之弟为文公之孙,以执曹伯畀宋人为分曹田与宋人,以由宋公杀世子座事为宋华合比奔卫事,以晋先蔑士会迎公子于秦之师为拒秦于堇阴之师。诸凡以死賵为生賵,以媵异姓为媵同姓,以六月日食为闰月日食,以立式公之宫为立武成之庙,其间参错违背,不可胜数。”而《左氏》悖于经之外,皆“是以旧史阙而左氏以己意补之”之处。以今观学者对《左传》之研究,毛氏所指责《左传》悖经之处大都不能成立。如“尹氏”,《左传》所载之经作“君氏”,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考定尹乃君字之残,《左传》是而《公羊》《穀梁》非。现存《西河合集》本、阮刻《经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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