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清吴廷燮撰。明洪武时期,辽海东宁按察分司,置而又废。至明中叶,诸道增创,首置守巡二道,系衔山东,成为布政司、按察司的分司。世宗嘉靖时期,明廷鉴于辽东局势紧张,在开原、宁前等地相继增置道,其守巡的名氏、
六卷。清邹炳泰(1741-1820)撰。炳泰字仲文,号晓屏,江苏无锡人。乾隆进士,累官吏部尚书,加太子少保,协办大学士,遇事持正,人不敢于以私。嘉庆间兼顺天府尹。林清变起,未能先事觉察,降中允。至仕归
十卷。明熊宗立(详见《素问运气图括定局立成》)撰。此书成于明正统五年(1440),内容主要对钱乙《小儿药证直诀》和陈文中《痘疹方论》类证注释,疏源导流,融会贯通。卷一至卷三为论证,共三十九篇,每篇均有
二十卷。清孙承泽(详见《尚书集解》)撰。程颐晚年作《春秋传》未毕即去世,其书内容始于隐公元年、止于桓公九年,故承泽集诸家说为补,书成于康熙九年(1670)。此书桓公九年以前全录程书,其间词义简约者重为
①十四卷。清王谋文纂修。王谋文字逵溪,浙江绍兴县人,出身贡生,乾隆三十三年(1768)任介休县知县。按介志修于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知县史莲勺,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知县王植重修,前者约而简,
四卷。《附录》一卷。明殷云霄(1180-1516)撰。殷云霄,字近夫,号石川,山东寿张(一作凤阳)人。明弘治十八年(1505)进士,授靖江、调青田知县,升为南京工科给事中,卒于官,年三十七岁。著有《石
一卷。不著撰人名氏。此书杂录古今谚语及方言,标其原始。凡经史、小学诸书,均有采据。其采自说部者,并各注书名于其下,虽是解释常言,但考证颇近于古。然如释大夫称主,引《左传》及《国语》为证,而《周礼》以主
一卷。明皇甫汸(1498-1582)撰。皇甫汸,字子循,长洲(今江苏省吴县)人。年7岁能作诗,嘉靖八年(一说为四十四年)进士,官工部主事。因名动公卿而沾沾自喜,因此被贬为黄州推官。屡迁至南京吏部稽勋司
一卷。北齐释惠光(生卒约六世纪)撰。惠光俗姓杨,定州长芦(今河北省定县)人。13岁随父入洛阳,归依了佛陀扇多,并由佛陀扇多度他出家。惠光学法专一,擅于独立思考,才学具佳,非常人可比。他出家不久就常为人
十卷。宋陈思撰。陈思生平见《书苑精华》。该书以历代书家小传纂次成帙。书前有咸淳丁卯(1267)天台谢愈修序,称陈思“趣向之雅,编类之勤,可谓不苟于用心”。书中所载,自伏牺迄于五代凡纪一卷,载帝王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