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十二卷(或为十六卷、二十四卷)。清蒲松龄(1640-1715)撰。蒲松龄字留仙,一字剑臣,别号柳泉居士,山东淄川(今淄博市)人,清初文学家。早年热衷功名,十九岁应童子试,得县、府、道三第一,深为当时著
二卷。近代金钺(生卒年不详)撰。金钺字劼卿,天津人,著作尚有《六书约言》、《说文提要增附》。是编乃校订陈建侯《说文提要》之作。编中于改定陈氏原本处,加“厶”识于原文之旁,于增补陈氏原本处,加“厶”识于
一卷。卷首附《离骚正音》。《离骚本韵》。《离骚节指》。清张德纯(生卒年不详)撰。张德纯,字能一,号松南,长沙人。康熙三十九年(1700)进士,官常山知县。著有《离骚节解》、《孔门易绪》。卷首为作者《自
一卷。唐代释吉藏(549-623)撰。吉藏,俗姓安,本西域安息人。祖世避仇居南海,住交广(今越南、广西)一带,后迁居金陵(今南京),吉藏生于金陵。童年时,其父引他见真谛,遂赐名吉藏。吉藏七岁(一说十三
十二卷。民国刘钟英,马钟琤等纂修。刘钟英,河北大城县人。马钟琤,邑人。民国三年(1914)东安县改名为安次县,县议会推举刘钟英、马钟琤重修县志。刘、马俩人则取旧志“阙者补之,冗者删之,略者详之,谬者纠
三卷。清李良年(1635-1694)撰。李良年生平事迹见《秋锦山房词》。此书主要记述唐宋词人的有关遗闻佚事,书无序跋,事件都按时代先后排列,其间也有编者的参订按语。所引均无出处和著者姓氏,徒使读者迷其
四卷。清吴丽生撰。吴丽生字淦泉,江苏丹徒人。吴氏此书不对周易作章解句读,只通论其大义,同时对经外规则,周易体系亦有阐述。其说虽多因袭先儒成说,但常附以己意,故其说许多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如论周易说,认
三卷。清张步骞撰。作者认为“阴阳之理蕴于河图。故羲之画卦,本于河图”,故“说易必溯源于河图而后可。”全书分三卷。卷一论易例本于河图,共十九则。如九六、大小、内外、中正、往来、吉凶、承乘、比应、君子小人
二卷。明周洪谟(详见《群经辨疑录》条)撰。此书前有正德二年(1507)陈亘作的引词,称此书“是文安先生精神心术所在,羽翼经传,阐明意义,最为精切。惜篇帙首尾俱未载姓氏,恐岁久传疑,敢引其大略于端。”此
一卷。清代黄文澍撰。全书也是《石畦集》中之一,主要是以叙述程朱学派理论来批驳陆王一派学说,书中有些地方论述不够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