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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教案

1862年(同治元年)法国天主教传教士以《天津条约》为护符,在湖南胡作非为,要挟清湖南巡抚以宾礼相待,并在衡阳、湘潭等地强占民产、修建教堂。绅民义愤填膺,发出《阖省公檄》,严斥外国传教士劣迹,并将衡阳、湘潭天主堂、育婴堂、药材房等统统焚毁。事件发生后,法国驻华使馆代办哥士耆向清政府进行威胁。总理衙门指示湖南巡抚毛鸿宾将署衡阳、湘潭两知县摘顶、并赔款重修教堂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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