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松
①即“高模翰”(1917页)。 ②金朝官员。一名檀朵,渤海族遗裔。先世在渤海国亡后被辽迁居澄州析木县(治今辽宁海城县)。年19岁从军为蒲辇(五十夫长)。以善战,被金将完颜宗弼召置左右。从破汴京(今河南开封市)等地有功,升咸平总管府判官。金世宗即位,充管押东京路渤海万户。兵部尚书可喜谋反,松拒绝同知延安尹李老僧劝诱,不从,致使反叛止息。后随军镇压契丹移剌窝斡起义军,升咸平少尹,累迁至崇义军节度使。卒年74岁。
①即“高模翰”(1917页)。 ②金朝官员。一名檀朵,渤海族遗裔。先世在渤海国亡后被辽迁居澄州析木县(治今辽宁海城县)。年19岁从军为蒲辇(五十夫长)。以善战,被金将完颜宗弼召置左右。从破汴京(今河南开封市)等地有功,升咸平总管府判官。金世宗即位,充管押东京路渤海万户。兵部尚书可喜谋反,松拒绝同知延安尹李老僧劝诱,不从,致使反叛止息。后随军镇压契丹移剌窝斡起义军,升咸平少尹,累迁至崇义军节度使。卒年74岁。
见“纳若”(1266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嘉靖(1522—1566)间设。《满洲源流考》作兴喀卫,并说清初有兴喀路,以近今兴凯湖得名,今有人据之定其在兴凯湖畔。
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亦称《喀尔喀吉鲁姆》、《喀尔喀三旗法典》。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
?—1817清代云南宗哈(元阳县境)地区反封建领主的起义首领。哈尼族。新兴地主。嘉庆二十二年(1817),与同族人高罗衣、朱申率众起义,反对土司领主和清政府,拥高罗衣为“窝泥王”,受封为大都督。义军相
见“弗朵秃河卫”(670页)。
云南耿马、孟定傣族土司衙门的属官。由土司委任外戚担任。视与土司关系之亲疏、资历、威望、和办事能力分授衙门职务。在政治上可统辖局部辖区,包括数个※圈官(相当于一乡之长),处理辖区内民刑案件。经济上享有“
契丹护卫皇帝的设施。《辽史·百官志》称:※“硬寨司,掌※禁围枪寨、下铺、传铃之事。”契丹开国后,虽先后有五京之设,而皇帝常年不在京城,以帐幕为居,随四季迁徙,因“未有城郭、沟池、宫室之固”,禁卫尤显紧
见“广平淀”(131页)。
见“赫连勃勃”(2423页)。
清代新疆货币铸造机构。乾隆三十一年(1766)建置于乌什。开铸之法,与※阿克苏铸局相同。钱文以六分给纳铜人,四分交给官府充当兵饷。其六分之内,复抽十分之二,供支饷用。贡铜及官采铜料,全充兵饷。其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