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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地石碑

苗疆石刻。清同治十三年(1874)六月初八,由苗疆十八股联合刻立。位于贵州省雷山县达地乡三里处。碑高1.5米。全文为咸同年间苗民起义后官府所出之安民告示。文中承认地方官吏、土司衙门、营汛弁兵、地方绅团责令苗民服役,勒派夫马酒食,苛扰滋甚,并告谕革除种种弊端。碑文中提及“苗疆粗定,民困未苏。亟应剔除积弊,加意抚绥,以图长治久安之计”。并申明,“嗣后,除本府(都江理民府)学院过境,照旧派夫迎送之外,无论何项差使,不准派令苗民应夫供役。一切供应迎送尽行革除”。当地苗民认为此告示可作为抵制剥削的凭证,因而砌石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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