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契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参见“九姓回纥”(36页)。
参见“白朗”(595页)。
①族名。哈尼族自称之一。散居于云南景东、墨江、元江、镇沅、普洱、江城、新平等县。参见“哈尼族”(1633页)。 ②参见“西摩洛”(700页)。
瑶语音译。见“油锅”(1513页)。
见“无溪”(244页)。
明代从事蒙古语文翻译的机构。永乐五年(1407)设置。隶四夷馆。办理明廷下达的敕谕、各地蒙古与明廷往复的奏折以及朝贡活动等翻译事项。清初废置,有《鞑靼馆杂字》传世。
参见“月祭”(374页)。
官署名。汉代初称大行,由秦代典客改置。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此名。置大鸿胪卿一人主事,以大行令为属官。职司诸侯封谥、奏谏、皇子拜王、诸王入朝,及边疆各族来使宴赉、封赐等事。魏、晋初因其旧。至东晋
古代傣族传说人物。被尊为傣族社会各种制度的建立者。“叭桑目底”傣语意为“群众代表”。西双版纳传说中傣族人民智慧的化身。相传他首倡人民建造村寨,栽瓜种稻,开始定居,进行农耕。教人们信奉寨神、勐神(地方神
见“怀信可汗”(1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