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曾上契丹事
即“上契丹事”(116页)。
即“上契丹事”(116页)。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部分民族地区授与各级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对民族地区的土著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其仍按传统旧俗管理原辖区及百姓,通过他们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
明代藏区部落名。属岷州卫,在今甘肃岷县境。宣德三年(1428),其族僧人容中等入朝贡马,赐以钞、彩币表里等。后,其首领及宗教上层常遣人来朝,或亲自赴京,贡马及方物,与明中央保持密切政治、经济往来。自成
明代东蒙古部名。明汉籍又译作“五路”。清文献译作“兀鲁特”、“吴鲁忒”、“鄂罗郭特”等。源于蒙元时期的※“兀鲁兀惕”(又作“兀鲁吾”、“吾鲁兀”等),为元代“五投下”之一。游牧于大兴安岭以东,明初为好
晋及南朝所设治理“南蛮”之职官。始自晋武帝泰始年间(265—274),据《晋书》载:“武帝置南蛮校尉于襄阳”。后设置地点有所变化。有晋一代该职多由荆州刺史兼领,也有由郡守兼领或另委人充任。准于立府,下
1133—1203金官员。本名宋浦。盖州(治今辽宁盖县)人。女真族。姓斡勒。通女真、契丹字。历任兵部、枢密院、尚书省令史,由大理寺知法,迁右三部司正。练达边事,尝奉命使北边部族,得马4千余匹而归,金世
①辽封爵。保宁三年(971),南京统军使魏国公韩匡美受封。 ②金封爵,小国一字王号。《金史·宗室表》:太祖子完颜斡忽为邺王。又,《太祖诸子列传》:“娘子独奴可生邺王斡忽。”
?—197高句骊国第九世王。又作伊尹模。新大王※伯固次子。汉光和二年(179)十二月新大王死,长子拔奇不肖,国人立其为王。在位时,立意诛杀国人怨愤之后党,镇压其叛乱。择贤者于海滨擢为国相。令有司立赈贷
见“处木昆律部”(588页)。
见“女真字海龙摩崖”(148页)。
旧时伊斯兰教宗教关系掩盖下的一种封建土地制度。又称“瓦甫地”。解放前主要流行于新疆南部维吾尔族农村。是察合台汗国秃黑鲁帖木儿统治时期(1347或1348—1363)任意将土地赐予伊禅派麻札(墓地)、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