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者
见“忽察”(1486页)。
见“忽察”(1486页)。
清代蒙古东部地区驿道之一。从卜奎站(齐齐哈尔)西160里至蒙古境内哈代罕站,80里至绰罗站,120里至克尔苏台站,160里至哈沙图站,180里至诺水齐站,140里至伯里额尔格站,130里至奎逊布喇克站
见“巴而术阿而忒的斤”(420页)。
古代壮族土官婚俗。流行于广西左、右江流域。宋、元、明、清时,壮族土官婚娶,盛行新郎到新娘家举行婚礼之俗。届时,女方父母为其女在距村五里外盖一草屋,称为“寮房”,然后敲锣打鼓,把新郎和新娘送进“寮房”,
官名。为宣慰使属员。职掌衙门案牍和管辖吏员,处理官府日常事务。元代秩从六品,明代为从七品。参见“宣慰使”(1747页)。
唐代白狗羌首领。武德七年(624)率众归附,唐于姜维城置维州(治所在薛城县,今四川理县东北),领金川、定廉以处之。贞观元年(627)叛,罢郡县。三年(629),左上封生羌酋董屈占等举族内属,复维州郡县
即“乌师庐单于”(347页)。
参见“四部医典奥词解说”(557页)。
一种集团与集团或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交换妻子或丈夫的婚姻形式。萌芽于两合氏族外婚制阶段。当时禁止男女在本氏族内互相婚媾,而是甲乙两氏族结成互婚联盟,各以对方氏族之异性为夫妻。此称直接交换婚。由于两个氏族
见“启昔礼”(1174页)。
见“大潭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