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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对蒙古的封禁政策

清统治者从分散和孤立蒙古的目的出发,除在蒙古地区推行盟旗制度,分别建立蒙古八旗、游牧八旗、总管旗、札萨克旗,限制其辖境,封锁其疆界,使之成为互不相属,不通往来的小块封建领地外,并对蒙古实行封禁政策,限制蒙古各部、各旗间以及与汉族间的往来联系,实行分而治之的民族压迫政策。(1)禁止蒙古越旗界游牧:清政府从天聪年间始,即规定蒙古各旗不得越界游牧和互相往来。凡越旗界进行游牧或与外旗往来者,上至王公下至牧民分别罚俸或罚牲畜;(2)禁止蒙古各部互通贸易和通婚:清政府为防止各部之间的联合,规定漠南蒙古与喀尔喀、卫拉特王公、台吉之间不得通婚和互相往来贸易,违者革爵秩,不准承袭;(3)限制汉人在蒙古地区贸易耕种:清初汉人多有进入蒙古地区垦荒、务农或从事贸易。康熙时加以限制,至乾隆年间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凡入蒙地者,需持有清政府发放的印票,无票者即属违法,一经查出,即被驱逐,财产、货物一半入官。实行蒙汉隔离政策。但私出者多,禁不胜禁,只得采取半放任态度,至清末,实行移民实边,始解除禁令;(4)禁止蒙古人学汉族文化:清政府认为蒙古人学习汉族文化,蒙汉结合,不利于清朝的统治,遂禁止蒙汉人民互相学习。《理藩院则例》规定,王公、台吉等不准延请内地书吏教读,或充书吏,违者议处。禁止蒙古人学习和使用汉文,只准蒙古人用满文、蒙文字义取名字,不准用汉名汉姓,并限制蒙古人入关;(5)禁止蒙汉通婚:与此同时,禁止蒙汉人民通婚在乾隆时期虽曾一度解禁,至嘉庆以后再度禁止,直到清末始解禁。清政府的封建隔离政策虽未能完全杜绝蒙古各部各旗间,蒙汉人民间的交往联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共同发展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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