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达
见“撒答”(2491页)。
见“撒答”(2491页)。
参见“三教理”(50页)。
明代藏区卫所名。永乐十三年(1415)五月置。治所及辖境在今西藏北部丁青一带。初命头目掌巴伯为指挥使。曾多次护送明廷派往乌思藏的过境使者。奉命修复辖境内驿站,以通使者,为沟通西藏地方与内地的经济、政治
藏语音译,意为“诉讼公断机关”,亦称地方法院。原西藏地方政府掌管刑名诉讼司法的机关名。设于拉萨。建于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设法官2名,均为五品俗官。下有秘书、捕快及打手等人员。一般案件由地方朗仔
?—1167金朝大臣。字穆仲。渤海族遗裔。先世于渤海国亡后被辽迁置辽阳(今辽宁省辽阳市)。敏而好学,少时善赋诗。同舍生欲试其才,约1日赋10题,未暮,10赋皆就。26岁登进士第。逾2年,调补漷阴县丞,
中亚地名。见《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等书。清代浩罕汗国四城之一。乾隆二十四年(1759),输诚内附清朝。光绪二年(1876),沙俄并吞浩罕后属于俄国。即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安集延。
藏语音译,意为“头人”。解放前四川甘孜麻书藏区地方基层组织之头人。为世袭村长。一般每村1—2人。个别村有4人者。主管全村事务,每年每人需有两个月到保证公署值班,自备伙食,无报酬。领有一定数量的耕地、“
蒙古兴起时期高昌回鹘(畏兀儿)亦都护(也作“亦都兀惕”,国主号,意为“幸福之主”)。又译巴剌术黑、八儿出阿儿忒。初臣属西辽。元太祖成吉思汗四年(西辽天禧三十二年,1209),因不堪压迫和勒索,杀西辽监
见“忽秃”(1485页)。
见“母则黑儿普”(672页)。
见“何和理”(10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