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
狍头皮帽。鄂伦春语音译,亦作“蔑塔哈”。今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和黑龙江省境内鄂伦春、鄂温克、赫哲等族过去狩猎戴的一种伪装帽。各族称呼不一,制作也不尽相同。鄂伦春族制作,用一整狍头皮,将眼圈处缝上,镶上黑色
唐时西域坚昆部俟利发。贞观二十二年(648)亲率使朝唐,献方物,太宗以其地置坚昆都督府,拜其为都督、左屯卫大将军,隶燕然都护府。
1628—1676清朝大臣。满洲镶红旗人。哲柏氏。顺治九年(1652),由翻译进士充王府教习,授佐领兼刑部员外郎,迁钦天监监正。康熙八年(1669),圣祖特简任江宁巡抚。九年,以淮安、扬州二府遇水灾,
鱼名。渤海国于唐开元二十六年(738)以其为贡品,献一百尾于唐。据说,因其曝晒于太阳下,干后日久不腐烂,故以为贡品。
1830—1886清同治年间甘肃回民起军首领。字魁峰,又字鼎臣。经名“阿布都拉·阿齐兹”。甘肃河州(今临夏)摩尼沟何家庄人。回族。出身宗教世家。祖籍陕西大荔。早年在西安大学习巷清真寺学经,结业“穿衣”
见“民族解放社”(669页)。
※西羌的一支。居湟水流域。东汉章和元年(87),与烧何、当煎等羌解仇交质结盟,因护羌校尉张纡毒杀烧当羌首领迷吾,起兵支援迷吾子迷唐讨伐复仇。永初元年(107),西羌大起义爆发,积极参加。元初四年(11
藏语“察木多”之译音。亦作喀木。见“察木多”(2473页)。
1242—1310元初典膳官。契丹族。祖曷鲁,典内膳,为近臣。中统元年(1260),奉命侍皇太子真金。后随忽必烈北讨,论功,赐白金百两。至元二十八年(1291),为典膳令。成宗铁穆耳即位,加朝列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