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见“金满城”(1476页)。
见“熟女真”(2525页)。
见“皇族四帐”(1701页)。
1847—1876清代云南西双版纳※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傣族。同治三年(傣历1226年,1864),往游缅甸阿瓦,五年(1866)方回,继车里军民宣慰使职。至十三年(1874)得清廷批准,
见“循化”(2258页)。
我国四川彝族使用的一种表音的音节文字。是在传统彝文的基础上,以彝语北部方言圣乍话为基础方言,以喜德语音为标准音,根据笔画不多、结构简单、书写方便、字形美观的原则,选用传统彝文中819个字,分别表示标准
金封爵,小国一字王号。明昌元年(1190)十二月,太傅徒单克宁受封。克宁先世女真徒单部,随猛安徙山东,占籍莱州(今山东掖县)。原名习显,大定二十二年(1182)赐今名。曾以本路军镇压移剌窝斡,攻宋,取
部落名。又译特凌古特、捷连乌特。俄国人又称之为“白喀尔木克”、“山区喀尔木克”。成吉思汗时期依附蒙古。后海都叛元,为所辖。明代隶瓦刺。清代前期从属准噶尔部。主要驻牧于叶尼塞河上游至鄂毕河上游的阿尔泰山
清代藏传佛教高僧。藏族。生于阿柔曲多果尔部落。7岁出家。道光元年(1821),赴西藏入哲蚌寺郭芒经院,拜贺尔·洛桑贡布格西、嘉赛经师洛桑年扎等为师。八年(1828),由策却林寺益喜旦增授比丘戒。返回家
?—1882清朝大臣。字小汀。满洲正白旗人。叶赫那拉氏。尚书那清安之子。道光九年(1829)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累迁侍讲。历侍读学士、少詹事、詹事、大理寺卿。二十一年(1841),授头等侍卫,充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