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喀拉
见“恰克拉”(1725页)。
见“恰克拉”(1725页)。
?—1749清外札萨克蒙古青海和硕特北左翼旗台吉。蒙古族。博尔济吉特氏。塔萨博罗特次子。康熙五十九年(1720)准噶尔军占据拉萨,清军分二路向西藏挺进,奉命率所部驻柴达木。雍正元年(1723),因拒附
蒙古族的奶食品之一。近代开始制作,方法是:将鲜奶倒入锅中,用温火煨熬,待熬至粘米糕状时倒出,加入白糖为佐料食用,也可以和入白面中,加奶油等做成各种奶油糕点或面食品。
见“内佐领”(307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此卫与永乐四年(1406)八月所设福山卫同作斐森卫
古县、镇、郡名。原为罕羌侯邑。西汉置县,属金城郡(治今甘肃永靖县西北湟水南岸)。治所在今甘肃临夏县西南。西晋废。十六国前凉张氏复置。前秦建元十六年(380),苻坚分诸氐于宗亲,各领之散居方镇,命毛兴为
县名。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置。在今辽宁省西南部大凌河上游,邻接河北省。古为辽西郡地,隋、唐时奚、契丹杂居。元属大宁路。明初为营州卫地,后废入泰宁卫。清乾隆三年(1738)设塔子沟厅,厅南境为喀喇
突厥语ishkagha音译。伊希克(ishk),意为“门”,阿噶(agha),意为“主人”;合译为“门的主人”或“司门”。为※叶尔羌汗国最重要的官职之一,直接掌管宫廷的侍卫军队,相当于成吉思汗时代的※
见“木束河卫”(259页)。
见“耶律屋质”(1317页)。
旧时壮族社会习俗。亦称偿命钱。流行于两广地区。为远古血亲复仇的遗风。旧时,壮族各村寨、宗族或家族间,常发生械斗仇杀事件。被杀者家族或村寨,有替死者报仇之义务。虽经数代,必报方休。被杀者之子孙,如因年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