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古典>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巴兰托惯例

巴兰托惯例

哈萨克族历史上氏族复仇的一种遗风。“巴兰托”指驱赶牲畜。即氏族或个人间为争夺牧场或索还赔偿,彼此不断地驱走他人牲畜而发生冲突。最初是按法官判决或长老命令进行。如据※《头克汗法典》第29片断规定:“如果被判人不执行法官的判决,或阿吾勒长老有意避开审议案件,因而保护犯罪的人,则原告取得这样的权利,在得到长老的许可后,执行巴兰托,即带着亲属或近邻去到被告的阿吾勒那里秘密将牲口带到自己家中。可是在回家时他必须将此事报告给自己的长老,并保证酬劳的总额与讼诉费的总额相称。“《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第142、143条也规定:“如有人对无罪的人实行巴兰托,须赔全巴兰托。如有人为了赔偿,实行巴兰托赶走多于应得的牲口,则多余部分应退还”。但到后来,只要犯罪人坚决拒绝满足原告,就可实行巴兰托。继而,凡受到奇耻大辱、被抢劫或不满现状的聚集一批骑手,前往仇敌处,攻击其住所,并将畜群赶走,而受攻击者也尽量设法报复。如此往返,参加人数不断增加,规模越来越大,往往造成氏族部落间的械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此惯例已废除。

猜你喜欢

  • 辖戛斯

    宋辽金时对柯尔克孜先民之称呼。唐时称黠戛斯。又称黠戛司、纥里迄斯等。10世纪,叶尼塞河上游地区受契丹辽朝统治,设“辖戛斯国王府”,隶属上京道。而在天山西州回鹘政权统治范围内亦有称黠戛司的古柯尔克孜人,

  • 王公

    清代封爵统称。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和辅国公6等。原为对满洲贵族的专用封号。后亦用以封赠某些民族上层人物,有宗室、蒙古、回部(维吾尔)、唐古特(藏族)王公之分。宗室王公又称八旗王公,皆冠宝石

  • 僰夷

    见“百夷”(747页)。

  • 鄂博什

    清朝将领。又作鄂博实。黑龙江索伦人。乾隆二十年(1755),以总管率索伦兵从征伊犁,升副都统。二十三年(1758),驻守库车时,奉命率索伦兵东归,后请命于富德,率所部西行解兆惠军之围。次年,渡叶尔羌河

  • 达斡尔语

    我国达斡尔族使用的语言。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地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县。使用人数约有10万。内部有一定差别,分4个方言:布特哈方言、齐齐哈尔方言、海拉

  • 金海陵实录

    书名。又称《海陵庶人实录》。金郑子聃奉世宗命修撰。卷数不详。主要记天德元年(1149)十二月至正隆六年(1161)十月海陵王一朝有关史事。内容略见《金史·海陵纪》。

  • 泽登札布

    见“对音库尔呼图克图五世”(643页)。

  • 北地郡

    古地名。秦昭王三十五年(前272)灭义渠戎国后置,辖泾河上游、马莲河、清水河等广大地区,西北以黄河为界。汉元鼎三年(前114)分置安定郡,将泾河上游、清水河划出。原为戎狄居地,秦时有义渠、朐衍诸戎,郡

  • 耶卢碗群牧所

    见“诸抹”(1951页)。

  • 忽汗海

    湖名。即今黑龙江省南部镜泊湖。忽汗河(今牡丹江)由南向北流经此。唐代称为忽汗海,金代作阿卜萨湖,明代又改称镜泊湖,清语呼毕尔腾湖。今沿明称。8世纪中,渤海国曾于湖东北、忽汗河东岸建立国都,为上京龙泉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