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布
旧时鄂伦春族平均分配猎获品的一种方式。鄂伦春语音译,意为“股”或“份”。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在由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向个人占有猎获品过程中,集体狩猎组成若干※阿那格进行,猎获品按参加猎手人数平均分成若干奥布,每人得一奥布。随去专为猎手做饭和喂马的男人,和猎手一样分得一份;若承担这些劳动的是妇女,只给半个奥布(寡妇可得一份),且只限于兽肉和狍皮,或在猎品出售后给她一点钱或买点物品赠送。
旧时鄂伦春族平均分配猎获品的一种方式。鄂伦春语音译,意为“股”或“份”。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在由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向个人占有猎获品过程中,集体狩猎组成若干※阿那格进行,猎获品按参加猎手人数平均分成若干奥布,每人得一奥布。随去专为猎手做饭和喂马的男人,和猎手一样分得一份;若承担这些劳动的是妇女,只给半个奥布(寡妇可得一份),且只限于兽肉和狍皮,或在猎品出售后给她一点钱或买点物品赠送。
苗族的一支。名称始见于清代。因服饰以蜡染花纹而得名。民国初年又有大花苗与小花苗之分。大多操苗语之川黔滇方言。主要分布在黔中、黔西北、滇省及四川南部等地。在黔东南黎平一带,又住有一种称之为花衣苗者,与花
沙陀首领。唐金满州都督※朱耶金山(沙陀金山)之子,后唐李氏先祖。8世纪初,父卒,袭金满州都督。唐玄宗先天元年(712),因吐蕃扰安西,率部迁徙北庭(治今新疆吉木萨尔县北破城子,辖境约当今阿尔泰山以西、
高句骊国官号。其名仅见于《新唐书》,为高句骊国十二级“大官”中的第十级。位于※“小使者”之下,“先人”之上(《北史》、《周书》所列之十二级大官中不见此称)。与诸官分掌内外诸事。
南北朝时桂阳郡少数民族的总称。以居地为族称。分布在今湖南郴州、广东连县。汉代称※武陵蛮、※五溪蛮。※槃瓠蛮之后裔。南朝宋大明(457—464)中,其民举兵,杀荔令晏珍之等。其后裔与今瑶族有渊源关系。
见“药杀水”(1603页)。
元朝诸色户计之一。来源有二:一自战争中虏获而来,一从民间签发而来,主要是有一定技能的工匠,亦有本非工匠的平民。户籍自成一类。在官府手工业局、院直接管理监督下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兵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
河流名。“郁”,出于古壮语“河流”之意。亦名“郁林江”、“骆越水”。西江上游。流贯今广西南部。北源右江,南源左江。起自邕宁合江村(亦称宋村),经南宁市、邕宁、横州、贵县,至桂平县城,与黔江汇合后称浔江
943—1009宋朝边将。党项族。延州金明(今陕西安塞东南)人。金明镇使李孝顺子。嗣掌本族事务。太平兴国三年(978),与党项东山部兵战于清化砦获胜,杀3千人,补殿前承旨。雍熙中(984—987)又连
即“豁罗剌思”(2581页)。
吐蕃第八代赞普。系色赤赞普与纳吉洁莫西林雪玛之子。一说是时,从吐谷浑或尤古纳萨纳传入本教,自芒康(即乾宁)取得铠甲,遂以后藏娘若香波卡堡寨为基地。后与大臣洛昂达孜争权决斗,被杀身亡,使雅隆部落赞普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