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在肯特山西南,当土拉河源,汗山峙其境,汗山之北即库伦。东至烘郭尔陀罗海接卓臣汗部右翼中前旗,西接军台,南至巴彦哈达,北至达喇尔札河源山梁。有佐领4。会盟于汗阿林盟。康熙二十七年(
①中国各族之间通贡、互市的简称。②各族贡使在京与民间的互市。据文献记载,中国自商朝起,就设置专门的机构和官员管理和接待四方民族的朝贡者,设馆居之。至隋、唐、宋称“四方馆”,元、明、清称“会同馆”,专事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库玛尔路协领公署”。因所辖居民分布在呼玛尔河流域而得名。康熙年间(1662—1722),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在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及分布地
蒙古族乞颜·孛儿只斤氏贵族创建的国家。又称蒙古汗国。铁木真统一蒙古诸部,于宋开禧二年(1206),在斡难河(今鄂嫩河)畔举行忽里勒台(大聚会),被举为蒙古大汗,号“成吉思汗”,建国,称“也客·忙豁勒·
①蒙古旧部名,清代卫拉特蒙古四部之一。其首领与准噶尔同宗,姓绰罗斯。一说是元臣孛罕后裔,始祖为明代瓦剌太师※也先长子(一说为孙)博罗纳哈勒。游牧于额尔齐斯河中上游沿岸。17世纪初,博罗纳哈勒五世孙※达
见“可吉河卫”(492页)。
?—1769清代武官。索伦人。乾隆二十三年(1758),从征伊犁,因功授协领。后从征缅甸,收复孟拱、孟养,染瘴卒于军。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塔克题音卫。永乐十年(1412)八月,与只儿蛮等10卫同时设立,今有人考定在黑龙江下游右岸塔巴赫附近。
即“鹤公祠” (2538页)。
元代党项(唐兀)人。曾姓史氏。材勇绝人。事世祖于潜邸。1253年从平云南,以骁勇果敢著称。1259年又从渡江攻湖北。中统元年(1260)从征叛王阿里不哥,参与大小15战,授蒙古唐兀军民达鲁花赤。死后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