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债务清偿法规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金代以八十为陌(一百)的用钱法。大定二十年(1180),金修建上京内所,购买民间物资,经常不立即付钱,付钱时也以八十当一百。民间称此不足一百而当一百的“省陌钱”为“短钱”。官府用钱则足百,称为“长钱”
?—1329元朝将领、兵器制造家。回回人。本西域旭烈(今伊拉克纳杰夫)人。年青时,随父(著名造炮家)亦思马因造炮。至元十一年(1274)父卒,与兄布伯继承父业。十九年(1282),任回回炮手军匠上万户
即“蒙古黄金史纲”(2341页)。
1875—1933变法维新的积极推行者。字鉴心。纳西族。云南丽江石鼓人。自幼受父周兰坪振兴实业思想的影响。光绪二十七年(1901)举人。后被选送赴日留学,读师范科,为纳西族第一个留学生,留学期间,积极
西藏地区噶玛派反对格鲁派和蒙古汗王的事件。固始汗灭藏巴汗占领西藏,拥立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建立噶丹颇章政权后,噶玛派在西藏之势力未完全消失,仍进行反抗。明崇祯十五年(1642),以噶举派之噶尔巴家
见“狄后”(1104页)。
清代呼和浩特最早的官立教育机构。雍正元年(1723),经土默特部首领、归化城都统丹津与尚书通智联名奏准与文庙同时设立于呼和浩特旧城南门外。附属于文庙,在庙之西南侧建有房舍。设蒙古、满洲教习,学生从60
渤海王国置。为东平府所辖5州之一,领县仅知有紫蒙县。辽灭渤海后,其民大部分被辽太祖迁居今辽宁康平县境,置祺州(治所在今康平县东南)以统之;所领紫蒙县民被辽太宗迁居今辽宁辽阳市附近,仍以原县名置县治之。
古兵器。为火炮、石雷、手雷之较早者。其制法:凿石令圆,中空以为炮,置土火药于其中,再置引火线以引火。使用时,点燃引火线,以手抛之。每发,辄杀伤数人。北宋皇祐四年(1052),※侬智高起义军围攻广州时曾
见“乙习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