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
吐蕃古代氏族名。始见敦煌文献及碑文,然无具体记述。唯《德乌教法史》有具体载述,系指吐蕃王族直属的6个父系氏族,即:威严的洛及尼雅、尊贵的库与努、严肃的索与波。约形成于唐代,为吐蕃由原始氏族社会向阶级社
十六国时期西秦大臣、鲜卑出连部首领。见“出连”(567页)。
见“鞑靼”(2488页)。
清朝大臣。满洲镶红旗人。光绪十九年(1893),任安徽按察使,迁贵州布政使。二十年,署贵州巡抚。次年,实授。著有《吏治集事》。
亦称圭田、职田或薪俸田。古时有印记的壮族土官所留的自营田。征调领地内的※“提陀”(平民)为其无偿耕作,产品全属土官所有。
蒙古语音译,意为“天”。又作腾吉里、腾格力。古代蒙古人信奉原始萨满教,相信万物有灵,尤敬天地,视天(腾格里)为宇宙万物的主宰、生命的源泉而加以崇拜,极为敬畏,遇事“必曰托着长生天底气力”,“彼所欲为之
我国台湾高山族鲁凯人使用的语言。属南岛语系印度尼西亚语族台湾语支,使用人口约有6千余。居住在阿里山以南,大武山以北地区,包括高雄县茂林乡;屏东县三地、雾台乡;台东县卑南乡。分大南、雾台、茂林、多纳、万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土拉河、喀鲁哈河合流处。东至萨喇博罗图,西抵珠格楞岭,南临达什隆山、北接本部右翼左旗。有佐领1。会盟于汗阿林盟。雍正八年(1730)析郡王车木楚克纳木札勒所辖佐领置,命朋素克喇
瑶人的生产工具和防身武器。皆短刃而长柄,以木或竹作刀鞘,多无纹饰,然甚锋利,南宋人曾敏行《独醒杂志》载:湖南一些瑶人以“钢精”炼制成的“黄钢刀”,可以一挥斩断牛腰。男子外出,通常系于腰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