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质制度
又称“坐质”或“坐班”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主要是黑彝)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州、县城去坐牢当人质,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违法”事件,便将人质处死。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解放后,将此制度彻底废除。
又称“坐质”或“坐班”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主要是黑彝)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州、县城去坐牢当人质,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违法”事件,便将人质处死。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解放后,将此制度彻底废除。
见“撒儿忽卫”(2494页)。
奚族之一部分。唐代末年,※契丹崛起,奚族为其所役属,后因不堪受虐,部分西迁妫州(今河北怀来)北山投唐,别为西奚,原部居古北口外琵琶川(今辽宁建昌县境)一带,遂有东、西奚之称。至辽太祖五年(911),为
突厥之一部。鄂尔浑突厥碑文作Qarlug。又译作歌罗禄、割鹿、哈剌鲁。内分3部:谋落(又称谋剌)、炽俟(又称婆匐)、踏实力,故又称三姓葛逻禄。首领号叶护,故又称三姓叶护。唐初,游牧于金山(今阿尔泰山)
金代早期官名。女真语音译,亦作“孛极烈”,意为“官长”、“官人”、“总管”、“头目”等。源于契丹语“孛堇”。金初为皇室、宗室显贵之尊官。前加国论、乙室等不同冠词为官名,作升拜宗室功臣之序。收国元年(1
藏语音译,亦称“扎洗”。指原西藏地方政府1792年建立的由汉族担任教练的藏军。根据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制定的《藏内善后章程》,从各类领主庄园内拨出3千※马岗地(支负差的单位),由领种马岗地的差巴
见“皇城司”(1701页)。
见“周几”(1491页)。
见“哈铭”(1630页)。
见“鄂温克族”(2053页)。
见“山答卫”(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