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拉加寺”(1368页)。
?—1724清代后藏贵族。藏族。噶伦才仁旺杰之父。掌管拉萨北部达隆地区政教大权。康熙五十三年(1714),被拉藏汗委任为门达旺地区军官,随军征不丹,捍卫边境,受嘉奖。五十七年(1718),厄鲁特蒙古准
见“全宁路”(830页)。
明代乌思藏地名。在今西藏乃东,元至明初,其地方政教首领建帕木竹巴地方政权,是为其政权驻地。永乐四年(1406),明廷封其政教首领灌顶国师※帕竹扎八坚赞为※阐化王。自此,有明一代,其地成为阐化王驻地。参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该卫与永乐七年(1409)三月设置之札岭卫均作扎凌山卫。
过去瑶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组织。由群众推选懂本民族历史,有丰富生产经验,办事公正,为群众所信赖的老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本村寨生产活动,主持宗教活动,按习惯法调解群众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并组织群众
渤海王国大臣。文王大钦茂时官献可大夫、司宾少令。唐大历十三年(日本宝龟九年,778)秋,因日本来使高丽殿嗣返国迷路,奉命送其回国,并为报聘使。九月,船抵日越前国板井郡。次年正月,入日京城(今日本奈良)
海南岛五指山区黎族一种传统乐器。以数节尾细山竹管杆大管套细管制成,头尖尾大,共8节,长约7寸。首节为吹音小管,吹奏时含在咀里,第二节下方开一音孔,3~8节上方各有一个音孔。能吹奏出各种欢快动听的曲调,
原始社会人们按地域结合、生产资料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时期的社会组织形式。亦称农民公社、毗邻公社、地域公社、土地公社,简称村社。狭义专指农业公社,广义包括游猎公社、游牧公社等非血缘性组织。原始社会末期,
见“杜度”(9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