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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会议藏印续约

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为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之附加条款,又称《藏印议订附约》、《藏印续约》等。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893年12月5日)清政府代表参将何长荣和英国代表政务司保尔于大吉岭签订。共12款,主要内容: (1)亚东于光绪二十年(1894)三月二十六日开辟通商,“任听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英印政府“随意派员驻寓亚东查看此处英商贸易事项”。(2)英商自由进入亚东,不准阻拦,并可在当地租赁住房栈所。其建造住房栈所均属合用,并建造公所给英印所派官员驻寓。(3)“除军火器械、盐酒、迷醉药及其他专禁品外”,一切货物自开辟之日起皆准以5年为限概行免纳进出口税。5年后,印茶可入藏销售, “应纳之税不得超过华茶入英纳税之数”。(4)英商在西藏境内与藏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5)亚东开关日起一年后,凡藏人仍在哲孟雄游牧者,应照英国在哲孟雄随时立定游牧章程办理。这一条约扩大了英国对中国的侵略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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