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分庭
审判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的《高等分庭暂行条例》规定,凡距省会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除设高等审判分厅外,于必要时得在道署所在地暂设高等分庭。其设置或废止,均由高等审判厅呈请司法部核定,并知照省行政长官。委任省行政长官监督司法行政的省份,则由省行政长官咨请司法部核定。分庭设推事三人,书记官一至二人,得由道署掾属兼任。分庭审判案件采用合议制,其司法管辖区域,即驻在地道的区域。
审判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的《高等分庭暂行条例》规定,凡距省会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除设高等审判分厅外,于必要时得在道署所在地暂设高等分庭。其设置或废止,均由高等审判厅呈请司法部核定,并知照省行政长官。委任省行政长官监督司法行政的省份,则由省行政长官咨请司法部核定。分庭设推事三人,书记官一至二人,得由道署掾属兼任。分庭审判案件采用合议制,其司法管辖区域,即驻在地道的区域。
明朝建国前,朱元璋所置掌管刑狱之官。吴元年(1367)置,一人,正三品。洪武元年(1368)革。
官名。清朝西藏地方官员之一。掌治所属各城军民之政事。前藏设七品官二十五人,分辖二十五小营。后藏设七品官十六人,分辖十五小营,缺出,于东科尔及喇嘛内拣选。唐古特官。清分设于前后藏,秩均为六品,属唐古特营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七品下,二十三年官品令未载。
官名。清朝善扑营职官。额设六人,分左、右二翼,各三人。由善扑营总统大臣于本营侍卫教习及外营侍卫章京内拣选,引见补放,掌统辖营众。
即“军器监丞”。
① 官署名。唐朝中央政府、隋唐行台省皆置,有监、少监(或副监)、丞等,掌兵仗、厩牧之事;中央政府所置,于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废,玄宗开元三年(715)又置军器监。行台省所置,于唐高祖武德五年(62
吏名。北宋鞍辔库置,协助监官处理有关事务。
官署名。明朝于各王府置,掌畜养牲畜,以供王府之需,所设官俱为杂职。
①官署名。唐朝京都园苑监之一,掌苑内宫馆园池,与种莳、蕃养六畜之事置监、副监各一员,丞二员。高宗显庆二年(657) 改名东都苑北面监。②官名。唐朝京都园苑青城宫长官,置一员,从六品下。高宗显庆二年(6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中央机构之一,系管理全国教育之总机构。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掌劝学育才,稽颁各学校政令。在此之前,曾设管理官书局大臣、*管学大臣、*学务大臣,管理新建之各学堂。至是,始设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