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古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首都警察厅

首都警察厅

官署名。民国置,属内政部,受内政部指挥监督,处理首都警察事务。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下设总务、保安、司法三科,督察、训练二处。经内政部核准,得就境内划分若干区,每区设警察局及派出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建都南京后,将江苏省会警察厅改组为南京警察厅,隶属于南京特别市政府,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改隶内政部,更名为首都警察厅。受内政部的指挥监督掌理首都公安事务。其辖境以南京特别市的区域为限。设厅长一人,由内政部呈请简任;秘书二至四人承厅长之命掌理厅务会议及机要事务。厅内分设三科二处。总务科,掌理记录员警之进退事项,关于统计事项,会计庶务事项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保安科,掌理关于保安正俗事项,维持交通秩序、消防事项及其他协助市政进行事项;司法科,掌理关于违警事件之处分,一切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拘留所的收管事项;督察处,掌理关于内勤、外勤、各城门稽查及临时命令检查事项;训练处,掌理关于警察教育设计、警察学课编审、操练检校及评判考核事项。总务、保安、司法三科各设科长一人,每科科员十一至十七人;督察处设处长一人,督察长二至四人,督察员十二至十六人,稽查十二至十六人,巡查十六至二十人;训练处设处长一人,训练官二至四人,训练员六至八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十一月,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首都警察厅组织法》,对厅的内部机构作了若干调整:取消训练处,增设特务组,改保安科为行政科。特务组以办理特种事项为其职任,设组长一人,特务员二十至二十四人;行政科的职掌除包括原训练处所掌的警察教育、训练及原保安处主管的保安、正俗、交通、消防等事外,并掌理警察编制、调遣与配置,警区的设置与变更,户口调查,外事警察,市容整理和营业建筑事项。沿设的司法科与监察处,其职掌也有所扩大:司法科增加了强制处分、指纹检查与保管以及司法警察事宜;督察处增加稽查弹压事项,情报事项,警卫戒备的指挥监督及纠察长警风纪等。首都警察厅有若干下属机构,首先是在辖院内分设若干区,每区分设警察局,警察局之下置分驻所、派出所,并划分警管区,配备巡官长警办理该管事务。此外还编设保安、消防、交通、侦探和水上各警察队及警察训练所。

猜你喜欢

  • 司津监

    ① 官署名。即都水监,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都水监。② 官名。即都水使者,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都水使者。官署名,亦为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

  • 左当户

    官名。匈奴置。由四贵姓中的兰氏充任。

  • 小内史中士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内史中大夫属官,正二命。职掌参见“内史中大夫”。

  • 同中书门下三品

    宰相职衔。唐朝初年以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共知政事,皆为宰相,中书、门下省长官中书令、侍中皆为正三品官,太宗贞观十七年(643)令太子太保萧瑀、太子詹事李勣同知政事,号为同中书门下三品,意即同于中书令、侍

  • 各省钱局监铸官

    官名。见“各省钱局”。

  • 大小雕木局

    官署名。设于元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秩从八品。置大使一员。隶将作院。

  • 诸匠营

    手工业生产机构。太平天国在金田起义后不久,即已把参加革命的手工业工人单独编为营,生产军用物资。定都天京之后,前期在天京城内废除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实行手工业国营,按手工技艺分业组成衙署,其所辖各业的规

  • 降官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三种为降官,指降为该职初叙官以下,并降其职。

  • 装书直

    杂任职名。唐置于集贤院,员额十四人,掌装钉书籍之事。

  • 老秀才

    官名。明洪武十四年 (1381),置。选国子监监生中才学优等聪明俊伟之士,命之博极群书讲明道德经济之学,以期大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