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毁案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刑部置,掌断罚追毁宣敕。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刑部置,掌断罚追毁宣敕。
指黄金铸造的官印和系官印的紫色丝带。汉朝凡诸侯王,及丞相、大将军等高官,均佩用之。简称金紫,亦比喻高官。魏晋南北朝二品以上的三公以及开府位从公者,加金印紫绶; 光禄大夫加者,称为金紫光禄大夫。又,诸王
秦汉时,郡府僚属分佐官和属吏。二百石以上由朝廷任命的,称佐官,如丞、长史、尉等;二百石以下由守相任命的为属吏,如主簿、督邮等。
官名。参见“左韶舞”。
官名。简称“黄沙御史”。西晋武帝置。主管诏狱案件之审理及复核廷尉所处理的案件。《晋书·职官》: “泰始四年(268),又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一人,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之。后并河南,遂省黄沙
官员之任务、公事。《论语·八佾》: “官事不摄。”《孟子·告子》: “官事无摄。”
武官名。金代在武卫军副都指挥之下设副都一人,为武卫军都指挥使的佐官。见“武卫军都指挥使司”。
官名。即金部员外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金部员外郎。
官署名。清末军咨处所属机构。宣统二年(1910)设。为军事参议院成立前的暂设机构。三年,改属军咨府。官署名。清置,为军事参谋机关。《清史稿·职官六·军咨府》:“宣统元年,以立宪大纲皇帝统帅海陆军,别建
①官吏职分、职责。《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臣有臣之威仪,其下畏而爱之,故能守其官职。”《礼记·礼运》: “官职相序。”②官吏职位。《管子·制分》: “道术知能,不能爱官职。”尹知章注:“有道求知能
官署名,金哀宗正大三年(公元1226年)置。以学问该博、议论宏远者数人兼之。日以二人上直,备顾问,讲《尚书》、《通鑑》、《贞观政要》。名为经筵,实为内相。见《金史·百官二》。官署名。金正大三年(公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