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处
官制用语。即对有过失的官员交有关部门拟定处罚办法。清制,一般官员均由吏部拟定,如系吏部官员则交都察院拟定处罚办法。其情节轻微者,则称“察议”。
清制,管理有过失,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称议处,吏部官员有过失,则交都察院议处。情节轻的称察议,重的称议处,更重的称严加议处。见《清会典》。
官制用语。即对有过失的官员交有关部门拟定处罚办法。清制,一般官员均由吏部拟定,如系吏部官员则交都察院拟定处罚办法。其情节轻微者,则称“察议”。
清制,管理有过失,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称议处,吏部官员有过失,则交都察院议处。情节轻的称察议,重的称议处,更重的称严加议处。见《清会典》。
官名。晋朝因避讳,由军师祭酒改名。诸将军府置,位在诸僚佐之上。司马睿任镇东将军及丞相时,府中置多员,赞划军机及处理政务。十六国西凉因李暠、李歆父子皆称大都督,此职位在左、右长史之上,宋繇又以此职录三府
官名。①隋朝至明朝各代省、台、监部分官署次官通称。隋炀帝大业三年(607)于殿内省、秘书省、太史监、将作监、少府监置; 五年都水监加置。唐朝多所沿置,并改殿内为殿中、太史为司天台,内侍省新置,都水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经济部。执行管制经济的各种法令。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本司事务。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属东王府,员额三十二人,官阶为职同将军。参见“典锣”。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供使役驯养野兽及守护王宫。《周礼·秋官》:“貉隶,百有二十人”,“掌役服不氏而养兽而教扰之,掌与兽言。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官名。周设此官,负责
官名。见“左校令丞”。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属之机构。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设。时隶巡警部。专司坛庙跸路警卫、稽查内、外城巡警事及应查、交查事件。置总办、会办各一人,帮办二人,委员三十四人。三十二年,改隶民政部
官名。清朝蒙、回各部扎萨克属官。统管一旗之事。遇有缺出由札萨克择本旗台吉、塔布囊之贤能者以原品补放,或以参领选补。官名。清至民国时期蒙古各旗置,员额一人,直属于札萨克,总领旗众。由台吉、王公中选补,如
官场用语。唐朝吐蕃等少数民族人来归,称归明。北宋时契丹人及流落辽国之汉人、南宋时女真人来归,或溪峒首领纳土归顺,皆称归明人。归明官年二十五以上,许注授官职,添差不厘务差遣。
参见“正任”、“观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