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宫留守
官名。南宋高宗绍兴四年(1134)始置,以参知政事充任,奏差主管书写机宜文字官一员,干办官二员,准备差遣、差使各三员,使臣五十员。五年罢。六年复置,下设行宫同留守,掌参决尚书省、枢密院事。后废。
官名。南宋高宗绍兴四年(1134)始置,以参知政事充任,奏差主管书写机宜文字官一员,干办官二员,准备差遣、差使各三员,使臣五十员。五年罢。六年复置,下设行宫同留守,掌参决尚书省、枢密院事。后废。
官署名。元朝置。设于成宗元贞元年(1295),掌饮膳好事金银,隶宣政院。置提领、副使各一员,秩从七品。官署名。元置,属宣政院,秩从七品。掌饮膳好事金银诸物。置提领、副使各一人。
宋朝监市舶务简称。
官名。见“凤阁”。
唐羁縻府州临时特遣使。《资治通鉴·唐纪三十八》记宝应元年(公元762年)代宗即位后遣刘清潭使回纥修旧好,且征兵讨史朝义。
官名。见“兰台”。
官名,三国蜀置,将军征伐时,掌督后方军务。《三国志·蜀书·李严传》:“八年,(李严)迁骠骑将军。以曹真欲三道向汉川,亮命严将二万人赴汉中。亮表严子丰为江州都督督军,典严后事。”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暂设机构。掌全国各项军队训练及陆军学堂的教育、学术成绩等事项。主官有处长一人,司内分设教育、步队、马队、炮队、工程队、辎重队六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编辑员、绘图员、录事若干人;另
宋朝特别法之一。全称“诸仓乞取法”。宋初,吏人无俸禄,无以养廉。神宗熙宁三年(1070),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遂给仓吏俸禄,定约束十条,严惩请托、勒索,称为仓法。其后,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
官名。清太宗皇太极于天命十一年(1626)九月登基后设。八旗中每旗设二人,共十六人。与总管旗务之八大臣共理国政,掌察办本旗事务,审断词讼。
官署名。清朝军机处所属之机构。又称“翻书房”。约设立于乾隆(1736—1795)初年。掌谕旨、御论、讲章、御制诗文、册祝文字及起居注等档册书籍的满、汉文翻译,负责拟定满文音义标准,审定满语词汇等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