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荫叙

明清荫子为官之制。明洪武(1368—1398)年间初行,后渐成定制。凡官三品京堂以上者,皆得蒙恩荫子为官。荫子必须年满二十五岁,能通五经四书大义者,首荫嫡长子孙、次及旁支。受荫之前必须于原籍所在之布政司铨注。本官一品至从三品者,分别荫子为五品至从七品官。清朝沿用此制,分为恩荫、难荫、特荫三种。并分为内用、外用、改武职等途径。凡文官、京官四品以上,外官三品以上,武职 二品以上,皆得荫一人为官。满洲、蒙古、汉军荫生按品分四等受荫,汉官荫生分七等受荫,分别任京官员外郎以下,主簿、经历以上之官,任外官同知以下,主簿、吏目以上之官。武职荫生皆由兵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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