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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古特官。清分设于前后藏,为达赖与班禅宫中之官。员额各一人,在宫内主管饮食、盥洗等事,其对内对外的权力甚大。民国时期沿置。
唐古特官。清分设于前后藏,为达赖与班禅宫中之官。员额各一人,在宫内主管饮食、盥洗等事,其对内对外的权力甚大。民国时期沿置。
郡门下吏名。《三国志·蜀书·姜维传》记魏天水郡有主记一职,《晋书·舆服志》所载亦有河南主记,即东汉郡主记室史之职。北魏于鲁郡、北齐于清都郡亦设主记,分别见《金石萃编》二九,北魏《鲁郡太守张猛龙碑》及《
宋朝在京诸司吏人任职年满,应出职授官而复令留司继续任吏职; 或在任差遣得替后,归本司祗应者,称勒留官。勒留官依一定选限,可出职授官。宋承唐制,在京诸司任满有出职资格的吏人仍命留任或已出职得差遣的吏人,
官名。清朝八旗护军营之职官。乾隆四十一年(1776)于护军内遴选材力优良者七十七人充任,给金顶虚衔,仍食护军月饷。
博士为学官,掌讲授经学。东汉置博士十四家,开办太学。《后汉书·邓张徐张胡列传·徐防传》:“汉承乱秦,经典废绝,本文略存,或无章句。收拾缺遗,建立明经,博征儒术,开置太学。孔圣既远,微旨将绝,故立博士十
汉朝选官制度。指官吏任职日久,论资历依次升迁。如《后汉书·陈忠传》,忠原任尚书,“以久次转为仆射”。
官名。清末京师高等审判厅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一人,正四品,简任。掌综理厅务并监督下级审判厅。官名,清末置,为京师高等审判厅主官,见“京师高等审判厅”。
氏族中掌教化和备顾问的人员。在氏族中,一些德高望重富有经验、在氏族中掌管教化或善于为氏族成员排解纠纷的年长者,被尊为长老,经常协助氏族、部落首领处理公共事务或备顾问,有的成了首领的老师和保护人。到了国
官名。元置,为正七品或从七品官。有的为提领所长官,类似明清的县官。《元史·百官四》:“提领所凡十有一:大都保定、河间真定……等处各设所,秩正七品。每所提领二员、同提领一员、副提领一员,典史一员、司吏二
官名。南朝梁陈置,属集书省,掌侍从顾问,品秩未详。
官署名 即。“山西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