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金朝置。为奉朝廷派遣,理问刑狱、审查诉讼案牍和纠察官员等。设于世宗大定 (1161—1189)间。官名。金代临时派遣,其职掌是与监察御史分诣诸州考核官吏。天眷三年(公元1140年)温都思忠曾任此
即少府监,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 改,咸亨元年 (670) 复改少府监。官署名,亦为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少府监为内府监,以内府监与内府少监为正副长官。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1、泛指官。唐耿《题惟干上人房》:“苦行无童子,忘机避宰官。”2、指县官。
郡分职诸曹之一。汉置,见《隶释》五《巴郡太守张纳碑阴》,其职掌不详。
官名,汉置,掌营建砖石瓷瓦工程。宋叶庭珪《海录碎事·臣职·杂门官》:“中甄官,汉有前后中甄官,掌营砖石瓷瓦。”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掌管理西北各部。
① 周朝百官箴戒周王的言辞。《左传·襄公四年》: “昔周辛甲之为太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阙。”当时有《虞人之箴》传世。孔颖达疏: “汉成帝时扬雄爱《虞箴》遂倣之,作十二州二十五《官箴》,后亡失九篇。后汉
参见“正任”、“防御使”。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
官署名。清末大理院分设机构。宣统二年(1910)颁《法院编制法》,规定距较远或交通不便之省份得于高审厅内设大理分院。次年,大理院奏请于甘肃、四川、云南、广东四省筹设,辖地如总督。未及成立,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