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俸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扣发官员俸饷,以年月为差,分为七等: 即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等。因公罪罚俸,准以其记录,加级相抵销; 私罪罚俸,皆为实罚,不准抵销。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扣发官员俸饷,以年月为差,分为七等: 即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等。因公罪罚俸,准以其记录,加级相抵销; 私罪罚俸,皆为实罚,不准抵销。
官制用语。初指兼领、暂代,即已有本官本职,又暂行他官他职,而不居其位,不任其官。魏晋南北朝多为暂摄之意,常有以卑官领高职、以白衣领某职者。唐、五代以亲王、宰相为京兆、河南牧、大都督、大都护、节度使者谓
官署名。辽朝永昌宫下属机构,掌马群畜养蕃息之事。置侍中、敞史等职。
又译“吐里”、“秃鲁”。辽、金管理边疆诸部族的官职,掌词讼和防察背叛等务。元初沿用。官名。金置,从七品,掌部落词讼,防查违法等事。见《金史·百官三·诸秃里》。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三年 (198) 孙策置。以周瑜为之,授兵二千人,骑五十匹。见《三国志·周瑜传》。官名,东汉末年孙策置,掌征伐或宿卫,周瑜曾任此官。《三国志·吴书·周瑜传》:“(瑜)遂自居巢还吴,是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又称脱思马路元帅府。隶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置达鲁花赤、万户(元帅)、副达鲁花赤、副万户各一员。
官名。宋仁宗景祐四年 (1037) 置,掌侍从备顾问。官名,宋仁宗景祐四年(公元1037年)置,备侍从顾问。见《宋史·职官二》,参看“天章阁学士”条。
犹言大帅、酋长。此为南越王赵佗上书时自称。《史记·南越列传·南越王》:“陆贾至南越,王甚恐,为书谢,称曰:蛮夷大长老夫臣佗……”
汉代以郡守为地方行政最高长官,郡下有县,为防止郡守、县令有违法行为,便遣刺史分行巡察,其监察内容有六条,在六条之内的事则纠察,六条之外的则不管。《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左武伯中大夫左骁骑率上士佐官,正二命。
元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凡父母衰老气力单寒者,得就近迁除,以便供养。此种规定称为便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