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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勋委员会

国民党政府总统府的特设机构。原隶国民政府,根据民国三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稽勋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掌理勋绩的审核事项。置委员十一至十五人,由国民政府遴聘,以内政部部长、外交部部长、铨叙部部长、侨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当然委员;由国民政府在委员中指定五人为常务委员,处理会务。稽勋委员会设秘书处,处内分设三科:审核科,掌关于勋绩的调查、稽核、审议事项;登记科,掌受勋人员登记及关于勋章之法规图说编篡事项;总务科,掌关于文书的收发、分配、撰拟、缮校、保管,典守印信,出纳与庶务事项,会计事项,以及不属于其他各科的事项。秘书处设主任秘书一人,承常务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秘书五人,辅助主任秘书分理处务;科长三人,科员九人,书记官三至六人;秘书以下人员得向有关机关商调相当人员兼任,其中专用人员不得超过员额的半数;必要时本处得酌用雇员五至七人。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国民政府改组为总统府,稽勋委员会改隶总统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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