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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警察所

官署名。中国矿业警察创建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初时称矿厂警察,旋改称矿业警察。依照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四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矿业警察条例》规定,设置矿业警察的目的是维护矿区秩序及安全,并保护矿业上的利益,由矿业公司向省实业厅呈报设立,由省实业厅会同省警务处核准设立。其机构称矿业警察局或矿业警察所。根据需要并得设立分局或分所,但须报警务处会同实业厅批准。局或所分别设局长或所长一人,总理该管矿区的警察,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各地遵照设置的,仅有湖南益阳久通矿业公司的益阳板溪地方矿业警察所等十一个警察所,未见有设警察局的。国民党政府沿置,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十月二十日内政、实业两部联合公布《矿业警察规程》,规定矿业产权所有者得呈请民政、建设(或实业)两厅于矿区内设立警察所,冠以所在地的地名。设所长一人,由两厅会呈省政府委任之。所员人数视事务繁简而定,并得设立分所。经费由矿主负担。各地设置情况,据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的统计,除北洋政府时期已设之外,新设的有十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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