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造
官名。宋朝军器所属官。参见“军器所”。
官名。宋朝军器所属官。参见“军器所”。
满语。参见“档案”。
清朝同知之别称。
官名。吐蕃最高总兵官,常兼宰相。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官等为十一等,领导乡官办理全县政务,其权力较清州县官为重。
汉朝举荐科目。被举荐任用者,掌纠正审判之弊端错案。《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冬,中二千石举治狱平,岁一人。”注:“李奇曰:吏治狱平端也。”
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官名。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月北洋政府设置,直属大总统。蒙古宣慰使得设置行署办公,设参议六人,由宣慰使聘任;秘书长一人,秘书二至四人,随员六至十人,均由宣慰使派充。
官署名。简称理刑司。清朝理藩院所属六司之一。掌理“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顺治十八年(1661)置,以蒙古郎中二人为主官,下设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经承等佐理司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隶理藩部。官署
官名。南齐置,州郡属官。职掌伴送离任长官至其他任所或京师,多由长官亲信担任。
见“五官司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