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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稽核所

官署名。民国二年置,属盐务署。根据善后借款条约,置中国总办一员、外国人会办一员,掌发给放盐准单及汇编盐税报告表册等事。并在各井盐地设立分所,置中国经理、外国洋协理各一人,共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的责任。国民政府成立,属财政部,由中国人单独掌其政令。民国二十五年,改称盐务总局。


官署名。初名盐务稽核造报所,北洋政府以盐务重要,且款项烦琐,特设置本所以司稽核。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公布的《盐务稽核造报所章程》规定,盐务稽核造报所总所设于财政部内,分所置于各省,专司考核盐务收支款项等事。总所设总办一人,由财政总长任用;会办一人,由财政总长聘洋员充任;稽察员至多十人;所内分置汉文、英文、会计三股及翻译、打字两科,股、科均设主任。分所设经理一人,以华员充任;协理一人,以洋员统任。其余酌设员额,由总所经盐务署转呈财政总长核定。次年二月九日,财政部呈准公布《盐务署稽核总所章程》和《盐务署稽核分所章程》,编制大致同前,惟定为盐务署所属单位,总所总办即由盐务署署长兼任。盐务署稽核总所会办与分所协理之所以聘请洋员担任,是由于北洋政府以盐税作外债担保的缘故。规定合办、协理的职权均与总办、经理相同。这样,盐务署稽核所的洋员不但把持着稽核所的实权,也掌握着盐务署的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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