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古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理刑清吏司

理刑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理刑司。清朝理藩院所属六司之一。掌理“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顺治十八年(1661)置,以蒙古郎中二人为主官,下设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经承等佐理司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隶理藩部。


官署名。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置,属理藩院。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清代在《大清律》之外为加强对各少数民族的控制, 制定了《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审办各项案件, 由札萨克审理,札萨克不能决者,报盟长审理,盟长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各地驻有理藩院司官者,由该司官会同札萨克审理。不设札萨克者,由驻防将军、都统、大臣等就近审理。诉讼事件涉及汉民者,由札萨克或理藩院派出的司官会同附近地方官审理。罪应发遣者,须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报理藩院后,须由三法司会审才能定案。凡是监禁的人犯,寄监于地方监狱。设郎中蒙古二人;员外郎满二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笔帖式满二人,蒙古五人;经承一人。

猜你喜欢

  • 金靴衙

    太平天国所设百工衙之一,主制造靴鞋。

  • 尚功(工)

    女官名。掌女功程序、供御衣服、珍宝钱货锦采等物。《唐书·百官二·宫官·尚功局》:“尚功二人,掌女功之程,总司制、司珍、司綵、司计。”参看《隋书·后妃传序》、《金史·百官三·宫人女官》、《明史·职官三·

  • 委任官任用资格

    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文官任用法草案》规定,委任官须具有下列各项资格之一始得任用:一、文官普通考试及格者; 二、文官高等考试初试及格者;三、文官高等考试及格者;四、曾任

  • 内侍郎

    散官名号。明洪武四年 (1371) 置,以授正六品内官。

  • 圆明园八旗内务府三旗护军营

    即“圆明园护军营”。

  • 提法使司总务科

    官署名。清末各省提法使司所属机构、掌本司及省司法各员补署升降奖惩及收发文牍、稽核度支诸事宜。置科长一人,一等科员一人,二等科员 一至四人。

  • 六军仪仗司

    官署名。北宋置,隶卫尉寺,掌奉引仪仗以肃禁卫,以时修饰仪物,选募人兵而校其迁补之事。官署名。宋卫尉寺所属,掌奉引仪仗以严肃禁卫,及时修饰仪仗诸物以及仪仗司人员、兵丁的选募、考核、迁补之事。

  • 司义侍郎

    官名。亦称“司义郎”。南朝梁置,为皇帝的经学侍臣。《陈书·周弘正传》:梁武帝“普通(520一527) 中,初置司文、义郎,直寿光省,以弘正为司义侍郎”。

  • 左大司马

    官名。新莽地皇元年(后20 )分大司马为前后左右中五员,分掌军政。更始政权亦分设左、右大司马。东汉初合为一员,旋罢。三国吴孙权赤乌九年(246) 复分置左、右,孙亮建兴(252—253)中合为一员。十

  • 平金牌

    见“牌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