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统领威胜军。设详稳等职。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
县分职诸曹之一。北魏、北齐于诸县置租曹掾,主租赋之事,见《隋书·百官志中》。
即“奚六部秃里”。
官名。明朝光禄寺大官署副长官。洪武八年(1375)始置,初置一人,后改四人,从七品,协署正掌供祭祀及宫廷筵膳等事。清朝设二人,俱由满人担任,初定为六品,康熙九年 (1670) 定为从七品。
县学教职。唐制,自京县以下,各县均置助教一人,无品,佐经学博士教授县学生徒。
官名。隋朝左领左右府次官,置二员,从三品,佐大将军掌领侍卫左右,供御兵仗,炀帝大业三年(607)罢。
见“翼长”。
官名。刘邦为汉王时所设。《汉书·功臣表》记齐受曾任此职。颜师古注:“主汉王之家车,非军国所用。”
官名。为东汉长公主属官。为管理公主车马的官,与一般公主府中的公主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