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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书侍御史

官名。亦称治书御史,简称御史、侍御。或说西汉宣帝时令侍御史二人治书(管理图籍文书),遂有其名。东汉为御史台属官,置二员,秩六百石。职掌依据法律审理疑狱,与符节郎共平廷尉秦事,选御史考试高第、明习法律者充任。魏晋南北朝为御史中丞佐贰,御史台要职,置二至四员,分领侍御史诸曹,监察、弹劾较高级官员,亦奉命出使,收捕犯官等。西晋初曾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专掌审理疑狱,旋罢。南朝不为世族所重,梁武帝始重其选。北朝则威权甚重。魏、晋、宋六品,梁六班,陈七品、六百石;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五品上,二十三年改六品上,北齐从五品。隋朝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治书侍御史为次官,员二人,实际主持台务,从五品。唐高宗时因避讳,改置御史中丞。金、元复置,员二人,为御史台属官,协助侍御史掌奏事、判台事。金从六品; 元初因之,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升正六品,二十七年升从五品,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升正三品。元末朱元璋吴元年(1367)亦置,正三品,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罢。参见“侍御史”、“御史台”。


官名。汉置,掌评全国审判定案中的疑事。《后汉书·百官三·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二人,六百石。本注曰:掌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注:“胡广曰:孝宣感路温舒言,秋季后请谳。时帝幸宣室,斋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治书,御史起此。后因别置,冠法冠,秩百石,有印绶,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罪当轻重。”又《晋书·职官志》:“汉宣帝幸宣室,斋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治书侍侧,后因别置,谓之治书侍御史,盖其始也。”其后,魏、晋、宋、齐、梁、陈、北齐、隋皆沿置。《晋书·职官志·治书侍御史》:“及魏,又置治书执法,掌劾奏,而治书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及晋,唯置治书侍御史,员四人。泰始四年,名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一人,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之。”见《宋书·百官下·治书侍御史》、《南齐书·百官志·御史中丞》、《隋书·百官上、中、下》。唐避高宗李治讳,改称中丞。宋沿唐制,置御史中丞而不置治书侍御史。金置治书侍御史二人,从六品,掌奏事,判台事。见《金史·百官一·御史台》。元代治书侍御史为正三品,掌纠察百官善恶和政治得失。见《元史·百官二·御史台》。明初置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洪武九年废。见《明史·职官二·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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