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校刑部尚书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官名。西晋置。皇帝出行时,督摄仗卫,在五时车后。或亦随军出征。
公人名。宋置,即“祗候典”,见该条。
考试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草案》和《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规定文官高等考试由中央政府主持,国务总理监督,故亦称中央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典试委员会设委
官员任用类别之一。汉代已有由他官知尚书事之例,所以称“知”者,因其所任官职本与其事无关,由别敕规定,使其得以参掌或典知某种事务。自魏晋以后,此种别敕知参之制逐渐盛行,或称知, 或称典知, 或称总知,
初为宰相的职衔名义。唐太宗贞观八年(634) 诏李靖“每三两日至门下、中书平章政事”。渐演为官名。金朝尚书省置二员,从一品,与左、右丞相同为宰相,掌丞天子,平章万机。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 中书省
官名。参见“正税务司”。
官名,汉置,属光禄勋,掌持戟值班,宿卫宫殿门户。见《后汉书·百官志二·光禄勋》。
官名。南室韦二十五部各部首领,犹酋长,死则子弟代立,嗣绝则择贤豪立。
见“出使大臣”。
清代官员任用类别之一。如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曾以上谕任命徐元梦为额外内阁侍读学士;雍正时授尹泰为额外大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