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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务处

官署名。民国元年 (公元1912年) 北洋政府于农林部设林务司,次年改设农商部时称农林司。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一月三日公布《农商部附设林务处暂行章程》,于部内另设林务处,管理全国森林事宜。依照《森林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其主要职掌为:一、开荒植林;二、保护并利用公有林;三、奖励私人植林;四、培养造林人材。设督办一人,由农商总长兼任;会办二人。暂以各省为森林区域,各设林务专员一人。同年10月17日,农商部以林务处近于骈枝机关,予以裁撤,另于部内设置林务研究所从事研究。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十二月六日农商部呈准《森林局章程》在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设立森林局,为地方林务机关。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技师若干人,并得分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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