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长
官名。清末高等审判分厅与地方审判厅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后各省城、府、大商埠设地方审判厅,大商埠设高等审判分厅,始置。每厅一人,从五品,奏补。掌本厅审判事宜,并监督所属各员。
官名。清末高等审判分厅与地方审判厅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后各省城、府、大商埠设地方审判厅,大商埠设高等审判分厅,始置。每厅一人,从五品,奏补。掌本厅审判事宜,并监督所属各员。
官名。西汉太仆的属官有未央厩令,秩六百石,有五丞一尉,东汉沿置,《后汉书·百官志》说:“主乘舆及厩中诸马。”
官名,东汉灵帝改平准为中准,以宦官任中准使,掌平物价,贱时买进,贵时卖出。见《文献通考·职官十·平准署》。
官署名。元朝地方监察机构。设于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置司静江路(今广西桂林),监治静江、南宁、梧州、浔州、柳州等路,简称广西按察司。设使、副使等,隶江南行台。二十年,改为广西海北道提刑按察司。参
宰相的别称。《三国志·魏书·文德郭皇后》:“帝王之治天下,不惟外辅,亦有内助,治乱所由,盛衰从之。”
官名。清置,亲王府、郡王府各四人,秩从八品。掌王府缮造修葺之事。
官署名。北宋真宗景德四年 (1007) 置,全称为管勾往来国信所。掌接待契丹使臣及遣使契丹之事。设管勾官二人,以内侍都知押班充任。南宋避高宗赵构名讳,改称主管往来国信所,以内侍都知押班为主管官。掌接待
又称加捐指分。清朝任官方法之一。清制:凡京外月选官,均由吏部掣签确定分发何省或何衙门。捐纳章程规定,凡候补官,只要缴足规定额数捐银,即可要求指定分发至某省或某衙门,谓之指分。
渤海国十卫之一,相当于唐朝的十六卫,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
海军相当官。北洋政府设于各舰,由上尉充任,掌航海事务。
官名。清朝在新疆设的地方官员。掌管田赋。参看“伯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