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本部出入经费、预决算款项及罪犯罚金、充公赃物财产、罪犯习艺所成绩等统计书表报告事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法
官名(1)宋置,见“枢密院承旨司”。(2)辽置,见“南枢密院。
任官制度。明朝户部十三司官吏三差之一。凡由吏部选授,则为注差,由户部疏名上请,则为题差,本部札委则为部差。任期为三年、一年或三个月。
官名。元于诸总管府司狱司,设司狱一人,丞一人佐之,以提控狱囚。明于京府及外府置司狱司司狱,员额一人,秩从九品。
爵名。晋朝、南北朝、唐朝常为开国县男省称。金朝置为从五品爵,食邑三百户,无实封。元朝从五品,上用于封赠。明初置为五等爵之一,以封建国前战死诸臣。太祖洪武(1368—1398)后不设。爵名。晋代伯子男皆
武官名。南齐置,掌殿内宿卫。《南史·茹法珍传》记徐世标自殿内主帅为直閤骁骑将军。
官署名。宋朝始置。初为茶场司与买马司合称。神宗熙宁七年(1074)始置官管理成都收买茶货,以供秦凤熙河路买马之费,遂置茶场司。元丰四年(1081)合二司为一司。宁宗庆元六年(1200)以提举茶事兼理马
官名,汉置,为金曹长官,掌货币盐铁事。汉朝公府置金曹,其长官正称掾,副称属;郡县也置金曹,其正长官称掾,副长官称史。均省称金曹。见《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掾史属》。后世多沿置,隋朝以后不置。
官名。掌管一圩的堤防水利事务。宋代杨万里《诚斋集三四·圩丁词》:“年年圩长集圩丁,不要招呼自要行。”低洼地周围防水的堤叫圩,江淮的堤也叫圩。
官署名。明朝内府所属机构,隶内官监,设宦官进行管理。与木作、瓦作、东行作等负责营造宫室、陵墓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