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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讳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除授官职、差遣的一项规定。对犯其家三代名讳的官名、地名,许申请迴避,朝廷特予改地或改授,或临时更改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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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天台少监

    官名。唐为司天台的副长官;金为司天台所设的官,其地位在司天台提点、司天台监之下,详见“司天台”。

  • 北护卫府

    官署名。辽朝置。掌北院护卫之事,有左、右护卫司、总领左右护卫司等机构。设太师、太保、司徒等职。官署名,辽朝置,属北院官署,掌北院护卫之事。其官有北护卫太师、北护卫太保、北护卫司徒等。皇太后宫有左、右护

  • 龙河苑

    官署名。明成祖永乐五年(1407)置,为北京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之一,属涿鹿监。苑设圉长一人,从九品,下分各群,设群长,掌牧养马匹,以备军需。永乐十八年并入太仆寺。参见“涿鹿监”。

  • 燕朝

    参见“内朝”。

  • 翰林学士承旨

    官名。唐玄宗始置翰林学士院,专掌内命,设翰林学士六员。肃宗至德宗(756—758)以后,从中择年深德重者一人承旨,独承密命。宪宗正式置翰林学士承旨,为学士院之长,职权尤重,多至宰相,然犹为职衔,例由他

  • 高昌馆

    参见“提督四夷馆”。

  • 内阁阁丞

    官名。清末责任内阁之属官。宣统三年(1911)四月设责任内阁。始置。一人,简任。掌承总理大臣之命管理阁务。有事故时,由承宣厅长代理。

  • 法司

    ①官署名。宋朝大理寺左断刑下属机构,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置。②吏名。宋朝吏部、御史台置。指掌司法刑狱的官署。《魏书·甄琛传》:“付法司科罪。”《隋书·赵绰传》:“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

  • 和籴场

    官署名。南宋置,属司农寺,掌行在临安府和籴事务,设监官、监门官等。

  •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置行省于北京(今内蒙古宁城西),称北京行省。二年罢。六年,又置行省于东京 (后改辽阳,今属辽宁省),称东京行省,后徙治北京,十五年罢。二十三年,再立东京行省,同年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