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制,官员犯公私罪及赃污者,称为犯选格。
官名。太子典膳局长官,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太子典膳监置,二员,正六品上,掌东宫进膳、尝食,每夕更直于厨。
官名。明置,见“上元县知县”。
官名。北洋政府于县司法公署置书记监一人,书记二至四人。书记监似为书记之资深者,负责公署内文牍、记录事务。
见“都水丞”。官名。隋唐至宋金,都水监的丞称为都水监丞,元则称都水监监丞。
即“北 (大王) 院郎君”。
官名。隋朝始置。高祖开皇二年(582) 置为宫廷内官尚宫属官,员三人,视勋品,掌图籍法式,纠察宣奏。金沿置,为典卫司、宫苑司、惠民司诸司长官,各一人,正七品至从六品。元朝置于御香局、掌薪司、供膳司、上
宫官名。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四品。
官署名。明清宦官衙门之一。掌理宫中及二十四衙门、山陵等处柴炭及宫中防火之事。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置。设正五品司正为主官,下设左、右司副各一人。所属有北厂、南厂、西厂、东厂、新西厂、新南厂等,掌收
吏员名。金置,属群牧所。《金史·百官志三》说:“分掌诸畜,所谓牛马群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