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录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朝审录囚,复核大理院各裁判厅、局并直隶察哈尔左翼、两广、云、贵刑事民事各案件。置郎中四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朝审录囚、复核大理院、各裁判厅、局及直隶、察哈尔左翼、两广、云贵的刑事民事各案件。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直隶、京畿、广东、广西、云贵五科,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朝审录囚,复核大理院各裁判厅、局并直隶察哈尔左翼、两广、云、贵刑事民事各案件。置郎中四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朝审录囚、复核大理院、各裁判厅、局及直隶、察哈尔左翼、两广、云贵的刑事民事各案件。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直隶、京畿、广东、广西、云贵五科,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官署名。南朝梁、北齐置,梁隶少府卿,北齐隶太府寺,有令、丞;北齐又领别局、泾州丝局、雍州丝局、 定州䌷绫局四局丞。 隋朝改名内尚方署,隶少府监。唐朝沿置,复名中尚方署,有令、丞、监作等官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属于国防部长,掌理关于国防物资的筹划与征购。设司长(中将或同等官)、副司长(少将或同等官)各一人。司内分设计划、生产、审核三组,组长为少将或同等官,组员为上尉至上校级军官或同
公府诸曹之一。三国时魏于咸熙元年(公元2 64年)置于丞相府,设掾二人、属一人,主丞相车舆,秩第七品。西晋杨骏为太傅时置车曹属一人;东晋初,晋元帝镇东丞相府则置车曹参军。
宋朝军职名。太宗时置,隶侍卫司,为骑兵龙卫军、步兵神卫军统兵官,地位略低于殿前司所属捧日天武四厢都指挥使。北宋中期以后,多不领本职,成为武将虚衔。
①继承官职。《曶鼎铭》:“王若曰: ‘曶,令汝更乃祖考,司卜事。”②替代职务。《班簋铭》: “王令毛伯更虢城公服。”郭沫若注: “‘更虢城公服’是替代虢城公的某种官职。”
官名。三国蜀、吴置。主要担任出使到其它政权的任务。《三国志· 霍崚传》裴松之注引《襄阳记》: “(罗宪)为太子舍人,迁庶子,尚书吏部郎,以宣信校尉再使于吴,吴人称美焉。”官名,三国蜀置,掌承出使他国任
官名。简称旗籍司郎中。清朝理藩院所属旗籍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初设满洲二人,蒙古一人;后改设满洲一人,蒙古二人。
武官名。明洪武中置羽林右卫,为上直亲军之一,永乐以后沿置,掌守卫皇城西面及巡警京城各门。以指挥使为主官,下辖千户所。
官名,西汉末年王莽置。《后汉书·王莽传》:“莽知天下溃畔,事穷计迫,乃议遣风俗大夫司国宪等分行天下,除井田奴婢山泽六管之禁,即位以来诏令不便于民者皆收还之。”
唐朝宰相处理地方府州事务之公文,谓之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