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宣课提举司
官署名。元朝置,掌诸色课程和京城各市。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并原京城两税务为大都税课提举司,武宗至大元年(1308),改宣课提举司,秩从五品。设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职。下领马市、猪羊市、牛驴市、果木市、鱼蟹市、煤木所等机构。
官署名。元代设此官署,掌管京城商税。主官为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参看《历代职官表·历代职官简释·大都宣课提举司》。
官署名。元朝置,掌诸色课程和京城各市。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并原京城两税务为大都税课提举司,武宗至大元年(1308),改宣课提举司,秩从五品。设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职。下领马市、猪羊市、牛驴市、果木市、鱼蟹市、煤木所等机构。
官署名。元代设此官署,掌管京城商税。主官为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参看《历代职官表·历代职官简释·大都宣课提举司》。
官名,为军司空长官,掌军事工程及囚徒。因当时的工程皆用囚徒,故兼管囚徒。《汉书·冯奉世传》:“乃学春秋涉大义,读兵法明习,前将军韩增奏以为军司空令。”武官名。汉置,冯奉世曾任前将军增的军司空令,见《西
官名。见“司礼寺”。
①泛指通掌各种政务、不专一职之官。《南齐书·百官》: “太尉、司徒、司空三公,旧为通官。”②即高官、显官。《陈书· 王冲传》: “冲有子三十人,并致通官。”1、通理各种政务、不专一职的官叫通官。《南齐
官名。渤海国十卫之一北左卫长官,置一人。
官名。隋文帝置水部员外郎,为侍郎的副职。炀帝改诸司侍郎为郎,废员外郎,增郎的员额为二人,后又减为一人,另置承务郎一人,掌同员外郎。唐武德初沿置,三年(公元620年)改为“水部员外郎”,见该条。
官名合称。隋始置。散官初无文武之分。隋、唐时指不带职事的文官,授此以酬勤劳。隋有上柱国、柱国、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自从一品至正四品、称散实官,加文武官之
爵名。同“执圭”。春秋战国楚置。《吕氏春秋·异宝》:“楚国之法,得五 (伍) 员者,爵执珪,禄百担,金千镒。”1、爵名,东周、秦、汉初有此爵,也称上执珪,也写作“执圭”。《战国策·楚策一》:“楚尝与秦
自秦至西汉,地方实行郡县二级制,郡直接中央;自东汉至魏晋南北朝为州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府。隋炀帝与唐玄宗时又两度改州为郡,此后州郡仅为互名,如宋代无郡的建置,而常以郡代称州。郡的行政长官是太守,兼理司法
文书制度。亦作“发钞”。清制,明发谕旨和经皇帝批阅应交在京衙门知道或办理的奏折,下内阁后由满票签处传知有关衙门抄回执行。此外,经皇帝批示过的题本由红本处交六科传抄。
市政府属局之一。国民党政府设置,以局长为主官。掌理粮食储备及调节事项;农商工业的改良及保护事项,劳工行政事项,造林垦牧渔猎的保护及取缔事项,合作社及互助事业的组织及指导事项,教育文化事项,育幼养老济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