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分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官名。见“公府西曹”。
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二品。掌宫廷服用、饰物制造。设于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置院使七员,正二品; 同知二员,正三品; 同佥二员,正四品; 院判二员,正五品。辖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异样局总管府等机构
参见“岁贡”②。
官名。唐肃宗乾元三年(760)司天台置一员,正六品上,为夏官正副贰。
官名。① 唐朝左右卫所领亲府次官之一,高祖武德七年(624)置一员,正五品上。② 唐朝太子左右卫率府所领亲府次官之一,置一员,正五品下,高宗永徽三年(652) 改右翊军郎,显庆元年(656)复名右郎将
官制用语。官无正职,由职位较低的官代理此职称“兼假”。“兼假”,或“假兼”也称“摄”,又称“假摄”。
官署名。金章宗明昌三年(1192)由钩盾署改置,掌宫中所用薪、炭、冰、烛,隶太府监。置令、丞、直长等职。
官名。即太子右内率府副率,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 改,咸亨元年 (670) 复名右内率府副率。
官名。即劝农掾史。汉朝郡县所属职吏。据《后汉书·百官志》,汉朝郡县各署掾史,县府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官名,即廷掾,汉置,为县令的佐吏,掌劝农民种地养蚕,督课农事。《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