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检察分厅
官署名。清末设置,配置在地方审判分厅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规定地方检察分厅不设检察长,分厅职掌与其他官员的设置,均与地方检察厅相同。参见“地方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设置,配置在地方审判分厅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规定地方检察分厅不设检察长,分厅职掌与其他官员的设置,均与地方检察厅相同。参见“地方检察厅”。
官名。战国秦置。掌王宫犬政。《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可(何)谓‘宫狡士’? ‘外狡士’? 皆主王犬者殴(也)。”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以后改奉信郎置,隶谒者台。量事大小,受命出使。
官名。清末新设官署或办事机构职官。一般为总办副职,意即协助办理。其品秩视机构而异。
官署名。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置,属工部,掌工作营造材物。
见“制置茶盐使”。
北魏对归附其政权者的一种待遇。归附人的名望及所立功勋较小者,初来时享受此待遇,以后再酌情安排官职。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众议院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一人,理事一人或数人;委员,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设二十三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十五人。掌审查外交事项。
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
官署名。清末置于各省,掌制造火药事项。
官署名。西晋置。为尚书省三十五郎曹之一。设郎。或说属驾部尚书。东晋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