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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庭审理;四、国民政府颁布有关于司法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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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金朝设于上林署花木局。掌诸苑园种植花本。章宗泰和元年(1201)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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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巴牙喇壮达”。

  • 左都威卫

    即“隆福宫左都威卫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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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侯之长。《左传·襄公四年》: “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杜预注: “元侯,牧伯。”诸侯之长。《左传·襄公四年》:“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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