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古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县知事

县知事

官名。民国初期置,为县的长官,掌全县政令;后改称县长。


官名。自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北洋政府规定县行政长官一律改称知事后,在整个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均未变更。县知事隶属于道尹,为县行政长官,其资格分为两种:一是经考试合格的,二是经保荐并在内务部注册的。其职掌如下:一、依照法律、命令,执行县内行政事务;二、为执行法律、教令、省道章程,或依法律、教令、省道章程的委任,得发布县单行章程;三、县内的警察、监狱及佐治各员之处分,认为违反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四、遇特别重要事件,于呈报道尹外,得迳呈省长;五、本县驻屯警备队,得调用之;六、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呈由省长或道尹,请驻屯附近的陆军和军舰长官,派兵处理。其官署称“县知事公署”,参见该条。

猜你喜欢

  • 上执珪

    爵名。同“执珪”。春秋战国楚置。为楚国之上爵,故称。参见“执珪”。

  • 秘阁令

    “秘书令”别称。《魏书·游明根传》: “(游肇)转通直郎、秘阁令,迁散骑侍郎、典命中大夫。”

  • 除名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即除去名籍,贬为平民。被除名者,同时附加其他处分,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官制用语,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三国志·魏书·方技·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

  • 山师中士、下士

    官名。《周礼》夏官之属有山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掌邦国山林与其所产物贡。北周依其制置山师中士,正二命;山师下士,正一命。属夏官府职方中大夫。

  • 御史房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于尚书省都司置,掌纠弹御史失职,考校六察御史殿最。置簿籍记载六察御史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本房举发六察御史察而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由都司考校。

  • 左直史

    官名。明建文(1399—1402)中于各郡王府置,一人,具体职掌不详。永乐(1403—1424)初罢。

  • 漆工中士、下士

    官名。北齐置漆工中士,正二命;漆工下士,正一命。掌漆作之事,属冬官府司色下大夫。

  • 亲事府副典军

    官名。唐朝亲王亲事府次官,置二员,从五品上。

  • 放选

    官场用语。宋朝铨选制的一项规定。吏部每季一次,注授选人差遣窠缺。选人每任期满,依法应守选,若朝廷缺官,随时命赴吏部集注差遣,称放选。遇恩赦,幕职州县官及未出官选人,例准放行注授差遣,亦称放选。宋代铨选

  • 临安府通判

    官名。南宋初年置,为临安府副长官。孝宗乾道七年(1171),改置判官领其事。九年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