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古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县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县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自战国实行郡县制度起,县的行政长官自来都兼理司法,一县钱粮的收入和审案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县行政长官的政绩的主要标志。战国时西门豹为邺令,根治了为河伯娶妇的陋习,就是巧妙地行使了县令的审判权。自汉至南北朝,佐助县令掌理司法事务的属吏,汉代有狱掾、狱史、狱司空;晋有法曹、贼曹掾史;北齐于邺、临漳、成安三县置法曹掾。隋唐时有司法佐与司户佐,前者佐理刑事案件,后者佐理民事案件。宋代特别强调县的行政长官县令或知县要“躬亲狱讼”。虽然县吏中也有推司,但不起主要作用,这一点与州级审判不同。宋制,对于民事案件,如户婚、田宅、债务,县衙门有权判决和执行,并沿袭唐制,对于民事案件有“务限”的规定,即起诉有时间的限制,一般只能在农闲时进行;县令或知县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还必须出具断由(判决的理由);定案有疑难,可以向上司请示;案件半年不决,允许当事人上诉,终审之权在于户部。而对于刑事案件,则须县令或知县亲自审问,县尉只许检验而不许作审问官;刑事审判不得请示上司(这一点与民事案件正好相反,目的是防止县令或县长阿附上级意图),刑事案件结绝的时限为一年。刑事案件在县只是初审,须报州衙门覆审,如有不服,还可逐级上诉。元代的县尹、明清的知县也都是县兼理司法的行政长官。清末始有专设的县级司法机关——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然民国时期仍有一些县未设专门司法机关而以县知事兼理司法。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五日北洋政府公布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和《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的规定,凡未设法院的各县,应属初级厅或地方厅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诉讼,均由县知事审理。知事审理案件,得设承审员助理,审理案件则由知事和承审员共同负责。承审员的员额最多为三人,地方事简者不设。国民党政府时期,一些未设地方法院的县,仍由县长兼理审判,以承审员佐理之。

猜你喜欢

  • 翊麾校尉

    官名。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置为从七品上武散官。宋朝沿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官名。宋置,为武散官,从七品上。见《宋史·职官九·武散官》。

  • 人

    官名。 同“伶人”。 乐官。《左传·成公九年》:“问其族,对曰: ‘泠人也。’”杜预注: “泠人,乐官。”

  • 土通判

    官名。明清土官名号之一。文职。四川、云南、贵州等省设有,设于府或土府内。正六品。有自己所管辖之地区,受地方长官约束。世袭,其承袭事隶吏部。详“土官”。文职土官名。清制,四川省置二人:石砫厅属一人,杂谷

  • 左右大将

    官名合称,即左大将和右大将的省称。汉时匈奴和乌孙国等置,掌军事。《汉书·匈奴传上》:“置左右贤王、左右谷蠡,左右大将……”《汉书·西域传下·乌孙国》:“相,大禄,左右大将二人,侯三人。”

  • 炮队科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军学司所属七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宣统三年 (1911) 改隶军学处。掌拟炮队教育、训练、校阅之计划,审订炮队操法,核议炮队应用军械器具,考察学堂成绩。置科长、科员

  • 详议司

    官署名。北宋钦宗靖康元年 (1126) 四月置,隶尚书省,掌讨论朝廷旧法得失。以宰相、执政提举,侍从官为参议,又设检讨官,下分六房分头讨论。五月即罢。官署名。宋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四月置,掌讨论

  • 长庆寺

    官署名。秩正三品,设于元泰定帝泰定元年 (1324),掌成宗斡耳朵及行幸怯薛衣粮。置卿六员,少卿、寺丞各二员。官署名。元泰定元年(公元1324年)置,秩正三品。掌成宗斡耳朵及常岁管办禾失房子、行幸怯薛

  • 复育少卿

    官名。北魏置。《魏书·官氏志》: “(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77)又置司空、主客、太仓、库部、都牧、 太乐、 曹、 官舆、 复育少卿官。”太和十七年定为三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 六仪

    唐朝内官淑仪、德仪、贤仪、顺仪、婉仪、芳仪合称。玄宗开元 (713—741) 中置,各 人,正二品,共掌教九御四德,率其属以赞后礼。六种女官的合称。即淑仪、德仪、贤仪、顺仪、婉仪、芳仪。《新唐书·百官

  • 赤龙氏

    太皞部落氏族首领的称号。见“太皞”。